联合外服:德国、阿尔及利亚使领馆调整赴华政策
德国
即日起,中国政府对下列外籍人员申请入境签证采取以下规定:
一、凡应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外事和商务部门、中央企业及大部分市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邀请来华并持有相关部门签发的邀请函的外籍人员可向柏林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申请相应类型签证。
二、赴华复工复产人员凭有效《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即可申办工作签证。上述人员(包括已在华工作的外国人)的外籍家庭成员仅凭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即可申办签证来华随居或探亲。家庭成员范围包括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子女、配偶的父母。
三、中国公民及在华具有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外籍家庭成员可凭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申请探亲或家庭团聚签证。家庭成员范围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上述签证申请人入境前原则上应接种我国或世界卫生组织批准紧急使用或上市的疫苗。
阿尔及利亚
结合当前全球疫情形势变化,根据国内新要求,现调整外国人赴华签证申请要求。调整后的签证申办流程及材料要求如下:
签证申请人须登录阿尔及尔中国签证申请中心网站(http://bio.visaforchina.org/ALG2_ZH/)在线完整、如实填写签证申请表,提交预约申请后按时到签证中心提交护照、签证申请表及电子照片、一张33x48毫米彩色版白底照片、合法停留或居留证明(适用于非阿尔及利亚籍申请人)、原中国护照(适用于曾有中国国籍,后加入外国国籍者)或原中国签证。如非初次来华,请提供曾获得的中国签证复印件以及以下申请材料。
一、工作类签证(Z签):赴华工作人员可凭以下材料之一申办工作类签证(Z签),无须再提交《邀请函(TE)》。
1、《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2、如申请人曾持工作类签证入境中国并已办妥工作类居留许可,出境后未能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返回中国,可提供《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工作类居留许可复印件
3、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可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明》
4、来华进行商业演出的申请人可提供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签发的商业性文艺演出批件,如系入境进行90天以内短期演出人员还需提交《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
5、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邀请信》
二、私人事务类签证(S签):赴华工作人员(包括已在华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可凭以下材料申办私人事务类签证(S签)。
(一)如申请人拟长期探望(180天以上)的外国人已在中国境内长期居留,须提交:
1、邀请人(具体指在中国境内长期居留的外国人)的护照和居留证件复印件;
2、邀请人出具的邀请函件。该邀请函须包含以下事项:
(1)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2)被邀请人来华信息:来华目的、抵离日期、逗留地点、与邀请人关系、在华期间费用来源等;
(3)邀请人信息:姓名、联系电话、地址、邀请人签字等。
3、申请人与邀请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如与拟申请Z字签证赴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同时申请,须与该Z字签证申请一并递交并提供:
1、该Z字或X1字签证申请材料的复印件;
2、申请人与邀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户口本或亲属关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邀请人(具体指主事由申请人拟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单位或学习的学校)出具的邀请函件或情况说明。
如系申请短期私人事务类签证(180天以下)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往返机票订单。
三、团聚类签证(Q签):中国公民及在华具有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限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凭以下材料申办团聚类签证(Q签)。
如系长期家庭团聚(180天以上)须提供:
1、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具有中国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该邀请函须包含以下事项:
(1)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2)被邀请人来华信息:来华目的、拟抵达日期、拟居留地点、拟居留期限、与邀请人关系、在华期间费用来源等;
(3)邀请人信息:邀请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邀请人签字等。
2、 邀请人中国身份证复印件或外国人护照及居留证复印件;
3、 申请人与邀请人之间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或亲属关系公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4、 如费用由申请人本人承担,则需提供资金证明(如,银行存款,收入证明等)
如系短期团聚(180天以下)还需提供往返机票订单。
四、访问类(F)、贸易类(M)签证申请人须持《邀请函(TE)》或《邀请核实单》或《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申办。
五、如因赴华奔丧或探望危重病人需申请紧急人道主义签证,须提交死者或危重病人的身份证件、死亡证明或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病危通知书、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
六、注意事项:
(一)请签证申请人根据签证中心要求递交各类签证申请材料,工作类(Z)、私人事务类(S)、团聚类(Q)签证申请人在签证中心递交申请后须按签证中心指定时间到使馆进行面谈。申请递交后(如需面谈则从面谈结束并将申请材料交回签证中心的日期起算)第四个工作日可于签证中心取证,加急件可于第三个工作日取件。
(二)签证申请人须在递交签证申请前完成接种已获中国或世界卫生组织批准紧急使用或上市的新冠疫苗,并随申请材料提交疫苗接种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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